2021年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系统性、综合性法律,在立法高度上,社会重大问题的回应上都极具特色。 《个人信息保护法》共8章74条,法律明确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对人脸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规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等,充分回应了社会关切,为破解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那么,这部法律的施行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能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现实意义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企业和机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构建数据合规制度,保持数据合规运营,做好数据合规工作,构建全生命周期的数据安全防护体系。 个人信息处理者是个人信息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章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合规管理和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等义务。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按照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指定负责人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定期对其个人信息活动进行合规审计,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利用个人进行自动化决策、公开个人信息等处理活动进行事前影响评估,履行个人信息泄露通知和补救义务等。 在个人信息处理方面,互联网平台为平台内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提供基础技术服务、设定基本处理规则,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关键环节。 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平台内的交易和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具有强大的控制力和支配力,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应当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 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 如果违反,应该如何处罚? 加大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的惩戒力度,个人信息保护法根据个人信息处理的不同情况,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设置了不同梯次的行政处罚。 在处罚责任主体的同时,“处罚到人”的措施也充满震慑力,让直接责任人员感受到“切肤之痛”,倒逼他们真正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事放在心上。 这些原则,如果国家机关不遵守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如果是互联网公司不遵守的,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对大的互联网公司而言,其营业额动辄上千亿元,如果被罚款金额会非常高。比如阿里巴巴集团前阵因为违反《反垄断法》,被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而《个人信息保护法》顶格罚款可是5%哦。 此外,法律还规定,有相应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明确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发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者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 当然,对于公民而言,也应当学法、知法、守法,掌握《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防止个人信息“裸奔”,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养成“非必要不提供”的良好习惯; 对授权或者提供的个人信息持续跟踪;及时关注经营者个人信息条款是否进行修改,存在不正当行为时积极行使“撤回同意”权利。 支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如今,达摩克利斯之剑终于落下。下次点餐时、开发票时、购物时……如果再遇到要求扫码或关注,同时弹出同意“信息收集”,我们可以直接说“不”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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