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 买卖合同纠纷该怎么做, 分享一个 稼禾律所的正确案例~
a公司与b公司存在100万元买卖关系。因b公司未按双方约定支付货款,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b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后法院判决支持a公司诉清,但代理人却发现法院没有将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而是直接支持了起诉状中的暂记金额。随后,代理人起诉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支付自前述案件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为止的另外利息。b公司以“一事不再理”原则认为a公司两次起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构成重复起诉,请求裁定驳回a公司的起诉。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虽然与前诉当事人相同,均为a公司与b公司亦系基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提起诉讼,但二案的诉讼请求不一,前诉案件的诉讼请求为货款1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元(暫计算至起诉之日),即截至起诉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一审二审法院也是针对上述诉讼请求进行了审理及判决;本案中a公司主张的是起诉之日至执行部门实际执行到位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与前诉的诉讼请求范围完全不一,故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不构成重复起诉。 律师解读 在本买卖合同纠纷中,a公司主张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符合双方约定和合同履行情况,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货款及“部分”利息与后续a公司起诉“剩余部分“利息的诉讼请求范围完全不一致,虽b公司以重复起诉以及认为a公司是自愿放弃”剩余部分“利息为理由抗辩甚至上诉,仍然没有获得法院支持。“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维护司法裁判权威、防止纠纷争执不休、节省司法资源等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如何把握和运用还是需要结合案件情况合理引用。 补充知识 买卖合同纠纷中需要保留的证据: 1.书面买卖合同证据。 2.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 3.货物检验合格或已经验收合格的证据。 4.买方支付货款的证据,例如银行转账凭证、转账支票等。 买卖合同纠纷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注重诉讼时效。 2.注意诉讼保全。 3.注意调解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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